501.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自办医院通过市场化改革的方式进行分离并与企业脱钩。
502.符合当地区域职业教育规划、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自办医院应改变体制机制,将其改革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职工应理顺劳动关系,建立市场化经营机制。
503.企业自办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自办医院也可依法依规以公开竞价方式引进投资者,采取合资的方式进行办学、办医。
504.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其运营确有困难的,主办企业可设定过渡期对其进行相应的资金扶持,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过渡期满后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505.移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变更等工作。
506.移交企业分离移交资产,按照财政部财企〔2005〕62号文件关于自行分离、无偿移交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股东多元的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507.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省属国有企业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三方协议实施。
508.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分类推进。
509.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区域内的企业呈点状分布,通过延伸或改造市政管网解决问题经济上不可行的,可由所在地政府、供水部门或社区(街道)作为接收主体。
510.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以小区为单位分类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511.房改后,企业未按规定对单位小区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提取不足,或者已足额提取但存在资金缺口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未房改的企业职工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企业妥善解决。
512.对于企业需一次性缴纳大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由企业与所在地住房保障(房产)部门沟通协商。
513.采取签订物业维修资金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支付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物业维修资金归集难的问题。
514.企业应按照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所属社区(小区)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原则上以维修为主。
515.对已明显不适宜再维修改造的老旧小区,要争取纳入当地城市棚户区或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进行改造,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
516.2019年起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三供一业”进行补贴。
517.市州人民政府是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责任主体。
518.省人民政府已将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纳入对市州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
519.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费用应纳入企业当年财务预算。
520.按照属地管理、应交尽交的原则,加快办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
责编:马菀倬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